1.民事上訴的上訴請求可以包括:
(1)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審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3)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壹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時,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依照規定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的辦法另行制定。
第122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上訴人的範圍是什麽?
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權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