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並填寫註冊申請表;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並將異議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2.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登記機構憑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關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無效。
3.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異議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房屋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4.利害關系人接受異議登記後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未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異議登記的有效期為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八條登記以不動產為基本單位。房地產單位有壹個唯壹的代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壹的不動產登記簿。
房地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壹)房地產的位置、界址、空間界線、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種類、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動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和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