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壹個非常重要的程序,沒有規定可以進行哪個階段的調解。庭前調解完全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原則進行,強調調解應當在當事人自願接受調解,且案件無爭議、證據充分、是非曲直不清,不需要大量調查取證工作的前提下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第9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認為法律關系清楚、事實清楚,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進行調解。”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