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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前壹定要調解嗎?
必須的。壹般民事案件,如果壹方提起訴訟,法院會進行調解,不會直接開庭。現在規定不經調解不能直接開庭的,在法院調解前通知被告,並通知相關起訴事項。行政訴訟壹般不適用調解。與審理民事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賠償事項外,不得采用調解或者和解方式。法院調解又稱訴訟調解。包括調解活動、調解原則、調解程序、調解書和調解協議。它是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終結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審結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的制度。起訴後,先調解。調解不成開庭的,判決前調解。

壹.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壹個非常重要的程序,沒有規定可以進行哪個階段的調解。庭前調解完全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原則進行,強調調解應當在當事人自願接受調解,且案件無爭議、證據充分、是非曲直不清,不需要大量調查取證工作的前提下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第9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認為法律關系清楚、事實清楚,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進行調解。”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