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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法
1、公安、城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到救助站求助;流浪乞討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行動不便人員,應當引導、護送至救助站;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流浪乞討人員,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采取措施。脅迫、誘騙或利用他人乞討、多次糾纏、強行乞討或以其他打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等。,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社區居委會應當對社區內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教育和勸導。

3、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救助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救助工作中的問題,采取積極措施及時安置流浪乞討人員。

4、衛生部門負責接收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到定點醫療機構救治,醫療費用從各級城鄉特困人員重大疾病救助資金中解決;公安、城管部門如發現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有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病人,應及時通知醫療機構實施救治。

5.市級以上救助站應當設立兒童救助保護中心,對流浪兒童進行救助教育。

6.救助站救助對象:因無力解決自身住宿、無親友依靠、未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農村五保戶保障而在城市流浪乞討的人員。雖然有流浪乞討人員,但不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屬於救助對象。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其相關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救助站不予救助:拒絕提供真實情況的(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的,應當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況);救援人員壹年內被同壹救援單位救援三次以上。

救助站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幫助,不得拒絕;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應當說明打撈救助的原因並給予書面答復。

7.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職責的,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舉報;經民政部門核實的,應當責令救助站及時完善救助,並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