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21 1起廢止)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有效:(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因為擔保是以合同的形式確定的,只要簽訂了擔保合同,如果擔保合同雙方不能達成協議解除擔保合同,擔保人就必須承擔擔保責任。共同保證中,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自己意願的情況下簽訂保證合同,可以撤銷並使合同無效,保證人不必承擔保證責任。為了督促債權人行使權利,在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如果債權人在主債務到期後六個月仍未要求保證人償還借款,那麽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擔保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擔保,因此他需要收集可以證明自己確實不知情的證據,然後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他在收集證據時遇到困難,他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