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壹)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
②更換發動機;
(三)更換車體或者車架;
(四)因質量問題,制造商更換整車;
(五)營運機動車變更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變更為營運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已經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有前款第(壹)、(二)、(三)、(四)、(五)項情形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於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③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範圍內變動,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向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