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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社會體育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我國現行社會體育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是:

1,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體系;

2、廣播鍛煉、間隔鍛煉制度;

3.爭創全國體育先進縣制;

4.群眾體育評價體系;

5.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

《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在學校全面實施,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城市街道和農村城鎮可以根據條件試行。為了促進職工鍛煉,經過幾十年的發展,體育鍛煉標準體系已成為我國的壹項基本體育制度。在進壹步完善的同時,國家體委正在積極準備建立國民體質測定體系。

國家鼓勵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增進身心健康。社會體育活動應當業余、自願、小型、多樣,遵循因地制宜、科學文明的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創造必要條件,支持和幫助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

城市應發揮居民委員會等社區基層組織的作用,組織居民開展體育活動。

農村應當發揮村民委員會和基層文化體育組織的作用,開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三十壹條國家對體育競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管理或者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組織管理。

全國單項體育比賽由國家體育協會管理。

地方綜合性運動會和地方單項體育競賽的管理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體育競賽實行公平競爭的原則。體育競賽的組織者、運動員、教練員和裁判員應當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體育運動中嚴禁使用禁用藥物和方法。禁用藥物檢測機構應當對禁用藥物和方法進行嚴格檢查。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體育競賽從事賭博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