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揚條例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
(壹)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烈士子女未滿65,438+08周歲,或已滿65,438+08周歲,但因殘疾或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3)烈士生前所贍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沒有生活來源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並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明,憑證明領取定期撫恤金。
第十四條
烈士遺屬再婚後繼續贍養烈士父母的,繼續贍養烈士生前贍養的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烈士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給予補助。
擴展數據:
烈士褒揚條例
第十壹條
國家建立烈士褒揚制度。烈士褒揚金的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對在戰爭中犧牲的烈士的褒揚標準可以適當提高。烈士獎勵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和子女;如果沒有父母、被扶養人、配偶和子女,將給予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年滿18周歲但沒有生活來源並由烈士生前扶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
烈士遺屬除享受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烈士褒揚金外,屬於《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有關規定的適用範圍,還享受因公犧牲壹次性撫恤金;屬於《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人員,還可享受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和相當於其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津貼。不屬於前款規定範圍的烈士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壹次性撫恤金。標準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40個月的工資。
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關於修改《烈士褒揚條例》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