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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中心傷殘鑒定標準
法律分析:符合壹至四級傷殘評定標準的,均為無勞動能力;五年級到六年級意味著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具體如下:

ⅰ級:器官喪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替代,有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ⅱ級:有嚴重器官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者;

ⅲ級:有嚴重器官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者;

四級:有嚴重器官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特殊醫療依賴、生活自理者;

五級:大部分器官缺損或明顯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壹般醫療依賴,生活自理;

6級:大部分器官缺損或明顯畸形,中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壹般醫療依賴,生活自理;

7級:大部分器官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壹般醫療依賴,生活自理;

8級: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醫療依賴,生活自理;

9級: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功能輕度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自理者;

10級: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自理者。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職工醫療待遇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