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街頭歌手越來越多,他們自己也沒有意識到這種行為是侵權的。主要原因是街頭歌手本身收入不高,如果原唱沒有對他們提起訴訟,他們就不會被追究責任。
當然,如果這些街頭歌手想在街上唱歌,如果他們不是為了盈利,而主要是為了自己的利益,那麽他們的行為實際上並不侵權。
這壹次,提莫峰被音樂作品協會起訴,因為她在直播中播放了別人的歌曲。她也可能感到委屈,因為作為普通人,很少有人了解法律知識,她可能不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違反了法律,侵犯了他人的權利。我想如果她事先知道自己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她肯定不會這麽做。
現在網絡上很多網絡名人都沒有法律意識。我認為我們應該先給他們壹些法律知識,至少讓他們知道什麽可以做什麽不可以做。
我相信經過這件事之後,網絡上的那些網絡名人也會引以為戒,他們在直播時肯定不敢隨意播放別人的歌曲。至於街頭歌手,他們每天可能掙不了多少錢。雖然他們涉嫌侵權,但如果沒有人指控他們,他們應該不需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