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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告法中極端詞語的使用
不能用拼音代替漢字進行虛假宣傳。

根據《廣告法》第八條,廣告中表示產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承諾等內容的。指商品或其內容、供應商、形式、質量、價格、承諾等。對於服務,它應該是準確、清晰和易懂的。

廣告中註明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有贈品的,應當明確說明附贈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廣告中明示的內容,應當明示、清晰。

處罰: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壹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壹)發布廣告;

(壹)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伸信息廣告為虛假廣告:

(a)貨物或服務不存在;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查證的科研成果、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為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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