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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見習有什麽規定?
《紀律令》第四章第二節明確了士官的緩刑:

第壹百五十五條士官拒絕履行職責,不能發揮關鍵作用,經批評教育拒不改變的,可以留校察看。

第壹百五十六條士官的試用期壹般不超過六個月。士官試用期內,停發原工資標準,按義務兵最高津貼標準發放津貼。

第壹百五十七條被留校察看,期滿仍不改正的士官,應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擴展數據:

處罰審批:

士官試用期壹般不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士官停止執行原工資標準,改按義務兵最高津貼標準發放津貼(第二百三十三條)。

士官見習由具有相應批準權限的單位負責人審批,政治工作部門承辦,並填寫《士官見習審批表》(第二百三十五條)。

首先對比以上內容,看看自己是否符合處罰標準的範疇。這壹類可能包括在自定的軍用手機使用規定中,特別是其中明確規定了手機管理的責任制。

由於各單位的保密等級不同,對違規使用手機的相應處罰也不同。如果單位反復強調,明文規定違法使用手機,用戶和責任人肯定會加大處罰力度。

其次,就處分內容而言,只要符合上述處分標準的範圍,那麽妳的緩刑完全可以停止執行原六個月的工資標準(這裏需要註意的是不扣繳),按照義務兵最高津貼標準發放,這是符合新紀律條令內容的處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紀律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