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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應該如何立功?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如果想立功減刑,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1,立功必須是犯罪人本人的行為,也就是說,如果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則不認為是犯罪人的立功。

2、立功舉報他人犯罪的材料應註明具體犯罪事實。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則不能視為立功。

3、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必須查證屬實的,可以認定為立功。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線索對偵破案件、抓獲犯罪分子沒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

因此,提供案件線索並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最終是否會被視為立功,應由警方根據實際案件決定。如果確實有作用,應該算是立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包括* * *同案犯罪分子檢舉揭發同壹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的;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制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有其他有益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立功。

第七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為偵破其他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壹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