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配備或增設停車場;停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施劃停車位。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
經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28日起施行。
2007年2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並於2008年5月29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該決定自2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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