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基礎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五十四條國家健全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健全保障機制,支持農村提高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國家支持農民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鼓勵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業產業化從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國家促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協調發展,提高農村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水平,加強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殘疾人、困境兒童關愛服務,支持發展農村普惠性養老服務和老年人互助養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