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座面包車在前六年內每兩年復審壹次;
2、6年以上,壹年1次;
3、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駕駛證過期六年的更換方法是:
1,到車管所辦理新證,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需要本人簽字;機動車駕駛證和車主本人的相關證件;
2.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不能到場的,應當提交由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簽署的申請書以及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申請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4.機動車駕駛人照片3張。對機動車駕駛人照片的要求是: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前6個月內的直邊、免冠、彩色壹人半身白底、無制式服裝的證件照;
5.在繳費窗口繳納相關費用;在辦證窗口領駕照。
綜上,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車管所原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車管所申請換證。居住在車管所管轄區以外的機動車駕駛員可以向車管所申請補發新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5年內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四)摩托車每2年檢驗壹次,4年內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