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人口密集、耕地較少、交通便利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允許實行火葬和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2.第二十條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安葬遺體建墳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3.在2065438+2008年9月7日發布的《殯葬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中,國家提倡和鼓勵在允許滑坡的區域內,以深埋的方式安葬遺體,不留墳頭。
土葬改革,部分地區禁止土葬。在中國,土葬已經逐漸被火葬所取代。國家已將該地區劃定為火葬區,禁止土葬。目前,山西、陜西、貴州、四川等大部分經濟欠發達地區仍以土葬為主,大部分城區已禁止土葬。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條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的殯葬管理。
殯葬改革是指積極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舊的喪葬習俗,節儉辦喪事。火葬是殯葬改革的方向。但是,火葬對群眾來說並不是完全強制的。提倡火葬,在李連逐漸限制土葬,最後完全以火葬代替土葬。
暫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方,由當地政府本著有利於生產建設發展的原則,統壹規劃土葬用地,在鄉鎮或自然村以荒山荒地為單位建立公墓。
法律依據: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人口密集、耕地較少、交通便利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實行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以地方函賣土葬。允許實行火葬和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