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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1.《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於2003年以中國人民銀行令第5號發布的機構文件。《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於2002年8月21日經第34次行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由中國人民銀行於2003年4月10日發布實施。該辦法共七章71條。2005年6月65438+10月19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細則》以銀發【2005】16號文發布,並於2005年6月65438+10月31日起施行。

2.銀行應當依法對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中的存款及相關資料。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中的存款及相關資料;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銀行結算賬戶不得用於逃稅、逃債、套現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3.存款人開立基本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實行審批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後,由開戶銀行出具開戶登記證明。但是,存款人為驗資目的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存款人應在註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按照本辦法規定可以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PBOC)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的組成部分。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1948 65438+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合並。9月,國務院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國國家中央銀行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