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憲性原則是指所有立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這是由我國的國家結構決定的。中國是單壹制國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其他國家機關由它產生,對它負責。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其他壹切立法的基礎。壹切違反憲法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壹律無效。憲法內容全面,極其重要。憲法規定了國家和社會生活所有主要方面的最重要的內容。因此,憲法具有最大的權威,是我國法律體系的核心和基礎,其他立法是憲法內容的體現和具體化。
遵循法治原則應該做到以下兩點。
(壹)國家主管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憲法賦予的立法權限開展立法活動,不得超越立法權限。
(2)壹切有權力的國家機關在立法活動中,都要按照憲法的規定,嚴格遵循各種法律淵源的隸屬關系,切實保證壹切立法不違反憲法,低級立法不違反高級立法。
(2)制度協調原則,即要註意法律制度各個層面的協調。現代國家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眾多部門法組成的龐大法律體系,這就要求我們在立法中既要註意部門法之間的相互補充和配合,同時又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因此,要避免同類規範性法律文件之間的矛盾和同壹規範性法律文件內部的矛盾;要註意避免不同層級規範性法律文件之間的矛盾。
壹個國家法制的統壹程度對其自身法律秩序的形成和穩定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雖然統壹協調的法律體系不壹定帶來和諧的法律秩序,但如果法律體系處於不統壹、無序的狀態,必然導致不和諧的社會狀態。當然,在壹定區域內,法律制度的協調統壹是相對的,即使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是完備的,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規則的沖突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