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雙方必須“依法”訂立合同,所訂立的合同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
3.雙方根據其真實意思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
4.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法律依據:《民法》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的定義及身份關系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第四百八十三條承諾成立時,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