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如下:
1,對象不同:前者為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訴案件被告人設立,後者為自訴人、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設立;
2.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方式不同。前者除委托外可以通過法院的指定進入訴訟程序,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委托下進入訴訟程序。
3.辯護的地位與代理的地位截然不同。前者具有獨立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意誌的影響,也不受法院、檢察院等個人團體的幹涉。後者必須在委托人依法授權的範圍內經營,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與被代理人的行為具有同等效力,而且承擔委托人產生的全部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