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快遞暫行條例》
第三十壹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郵件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驗視內件,並作出驗視標識。寄件人拒絕查驗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從事快遞服務的企業受寄件人委托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保障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三十二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並在安全檢查後的快件上作出安全檢查標識。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委托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不能免除委托方對快件安全的責任。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並加強對安全檢查人員的背景審查和技術培訓;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企業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背景調查,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