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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更名的六個條件
更改名稱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在同壹單位或學校,近親中有同名者;

2.未成年人因父母離婚、再婚、收養要求變更姓名的;

3.名稱中含有難以辨認的隱晦字、異體字和繁體字;

4.姓名的諧音或含義容易誤導、歧視或傷害本人感情;

5.公民成為僧侶或尼姑;這個名字粗俗下流

改名的程序是什麽?

1.需要更改姓名的人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完整寫出更改姓名的理由;

2.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籍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3.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十八周歲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