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法辦案刑事案件;
2、執法辦案中的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
3.行政管理執法;
4.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和投訴中的執法情況;
5、內部執法監督和民警執法違法行為。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本規定的內容和標準,每年進行壹次綜合評比,並將評比結果報上壹級公安機關和同級公安機關通報。公安機關的其他評議活動應當與執法質量評議相結合。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的考評結果進行復核。建立以公安機關行政首長為組長、相關部門參與的執法質量年度考評。法律部負責組織實施日常評估和評議工作。執法質量考核采取平時檢查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年度執法質量考核上壹年度(165438+10月1)至本年度(65438+10月31)為壹個考核年度。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評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落實執法責任,提高執法質量,促進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執法質量評價是指上級公安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下級公安機關和各級公安機關執法部門辦理刑事、治安案件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評價。
第三條執法質量考核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獎優罰劣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