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壹方持有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證、戶口本,就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派出所將為女方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並發放壹方戶主的新戶口本。如果原戶口本作廢,將同時為男方辦理新的戶口本。如果沒有作廢,原戶口本上女方的那壹頁將加蓋“遷出”字樣。
這意味著壹方的戶籍仍在同壹個地方,即舊戶口本中的登記地點。如果壹方回父母家或去其他地方,她可以申請在當地派出所落戶。要申請落戶,她必須有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證)、離婚前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和她的身份證。如果她符合當地的落戶條件,她可以落戶,戶口本將由派出所出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從農村遷入城市的公民,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