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時,當事人必須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送執行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采取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等強制措施;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