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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的程序
法律分析: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訴的程序(1)申訴人必須具有上訴權或者能夠依法行使上訴權。民事和經濟糾紛中有獨立請求權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有上訴權。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壹審判決中確認其承擔義務的,有權上訴。對民事、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對民事、經濟糾紛裁決的上訴期為10天;上訴期限從收到壹審判決、裁定的第二天起計算,超過期限不得上訴。(二)上訴狀應當提交,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附上上訴狀副本,預交上訴費用。上訴狀應當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法人應當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由和編號,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三)上訴壹般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規定交納,由原審人民法院轉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百零四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五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