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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規定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誠信,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結束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法律依據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職權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