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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借款和擔保有哪些最新規定?
壹般保修責任

它所支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保證人要為其承擔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

其責任是債務到期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擔保人償還債務。當擔保為壹般擔保時,擔保人享有抗辯權,即在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或未能強制執行擔保物權之前,擔保人有權拒絕債權人的還款請求。共同擔保人沒有這種權利。

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是指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人有兩個以上,應根據擔保類型確定責任。有抵押擔保的,擔保人以抵押物承擔責任,有擔保的,按約定承擔責任。如果沒有約定,* * *將共同承擔責任,因此責任應根據擔保類型進行界定。

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由此產生的法律關系不僅存在於保證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也存在於數個保證人之間。* * *與擔保人構成特殊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壹條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由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法人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提供貸款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