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二條。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壹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並頒發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規定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制造、出售或者出具偽造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歷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作弊、剽竊、抄襲等欺詐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購買和使用偽造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歷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