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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和培訓新政策
法律解析:1,辦學資質,包括營業執照和辦學許可證;2.教師資格,包括教師資格證和勞動合同、外教等。;3、教學內容,是否超出大綱,小至初、幼至小、作業、排名、競賽等。;4.培訓時間,晚上8點半以後不能辦學;5.收費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或60課時;6、資金監管,收費專用賬戶納入銀行監管或存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二條。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壹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並頒發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規定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制造、出售或者出具偽造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歷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作弊、剽竊、抄襲等欺詐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購買和使用偽造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歷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