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其中壹方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只要法官認定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不適合繼續共同生活,就會判決離婚。發生家庭暴力時,受害方可向家庭暴力方要求賠償,包括物質和精神損害賠償,並在財產分配中考慮對受害方的適當照顧。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
1,離婚投訴;
2.夫妻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
3.本人身份證、戶口本,以及孩子的出生證明、戶口本;
4.證明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證據。
綜上所述,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