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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治安案件的管轄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壹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合適,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發生地包括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站創建者和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詐騙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發生地。被制造、發送、到達和接受,以及欺詐繼續發生的地點、實施地點、準備地點、開始地點、經過地點和結束地點。“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騙的地點,以及取得、隱藏、轉移、使用、出售詐騙所得財物的實際地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