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未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申請人可使用第壹代有效居民身份證。未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現役軍人,可以使用軍官證或者士兵證。
持護照報名者,除護照外,還須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戶籍證明。
2.我的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011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須提交所在學校出具的格式證明(格式證明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和本人學生證。
申請香港、澳門、臺灣省或者外國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的,應當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證書及其復印件。
3.如果戶籍在放寬登記資格和當地政策放寬的地方,必須提交戶口本(打印版)原件和復印件;登記表中填寫的戶籍編碼應與戶籍地壹致。
4.司法行政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4)註冊費。
申請人應當按照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繳納註冊費。
⑤準考證。
經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確認報名材料真實完整、符合報名條件、已繳納報名費的,準予準考證主證。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後,允許生成準考證補充證明,由報考人員從司法部網站下載。
考生需同時持準考證主證和副證參加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