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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檢察院辦理的刑事案件。
14檢察機關直接偵查的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濫用職權罪;7.玩忽職守罪;8.徇私枉法罪;9.枉法裁判的民事和行政犯罪;10執行瀆職犯罪判決、裁定;11.濫用職權罪判決、裁定的執行;12.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13.玩忽職守罪導致在押人員脫逃;14.徇私枉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四條對於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之壹或者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強迫證人作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