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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仲裁程序
法律仲裁過程分為以下幾點:

1,已接受;

2.為組成法庭,雙方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就仲裁庭的組成和仲裁員的選定達成協議。;

3.聽力;

4.裁決:仲裁庭在調查清楚爭議事實並宣布結案後,根據多數仲裁員的意見進行評估並作出裁決。

5.救濟渠道。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壹個或者多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得按行政區劃分級設立。第十八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第二十二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同壹當事人。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裁決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