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破壞生產經營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出於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追訴標準: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276條)】
因憤怒、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家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破壞生產經營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