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人必須具有主體資格,且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抵押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不得有動產或不動產糾紛;
3.抵押物的價值應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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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抵押,並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