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六條出賣人出賣承運人交付的在途標的物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交付於買受人指定的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壹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八百四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在多式聯運的某壹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制,適用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法規。貨物毀損、滅失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依照本章規定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