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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組織邪教過程中侮辱他人破壞法律實施的如何定罪處罰?
組織邪教破壞法律實施,侮辱他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邪教組織是指假借宗教、氣功等名義成立,神化首要分子,混淆視聽,發展和控制成員,制造和傳播迷信邪說,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邪教的特征如下:

1,假借宗教和科學編造歪理邪說;

2.神化邪教教主,控制其思想;

3.建立地下組織,從事非法活動;

4.不擇手段騙錢;

5.反對政府,仇視社會;

6.宣傳“末日來臨”。

邪教的危害包括以下方面:

1,煽動反對政府和危害基層政權;

2、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危害社會的;

3.擾亂正常生產生活,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

4.腐蝕和毒害未成年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壹款。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