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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交通事故和工傷不能同時賠償醫療費用
因為工傷保險屬於人身保險和社會強制保險,發生工傷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賠償。交通事故是壹種侵權法律關系。侵權事故發生後,侵權人應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這是兩種平行的法律關系。交通事故和工傷能否同時賠償,需要結合地方標準和地方規定來確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經過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人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直接財產損失。

前款規定的補償項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費用壹次性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