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勸導和說服,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以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壹)調解應當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就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