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付定金的合同(協議)從屬於合同,按約定應支付定金而未支付,不構成對主合同(協議)的違反;支付定金的合同(協議)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按約定應支付定金而未交付,將構成違反主合同(協議)的行為。
2.交付和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會發生損失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定金只能作為損害賠償。
3.存款金額受法律限制。例如,《民法典》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自由約定,法律壹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定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然只有壹字之差,但法律後果卻不同。定金不能產生定金的全部四種法律效力,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定金”是指壹方當事人同意支付給另壹方當事人作為債權擔保的壹定數額的金錢。它屬於壹種法定的擔保方式,其目的是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確保債權的實現。簽訂合同時,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也應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於定金實際支付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