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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如何起訴?
交通事故起訴流程如下:

1.準備民事訴狀和證據。按照每增加壹名被告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和證據;

2.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是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如果被告的經常居住地與被告所在地不壹致,也可以將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法院作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需要申請傷殘鑒定和三期鑒定,此時也可以以申請的形式提交到立案庭;

3.提交起訴書和相關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交通事故,涉及人身傷害的,為壹年。沒有調解的,從醫療終結或者傷殘的次日起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傷殘後雙方參加調解的,從調解終結的次日起計算。如果沒有人身傷害,訴訟時效為兩年。根據相關規定,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損傷明顯的,從損傷之日起計算,損傷需要治療的,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計算。因為這個時候,受害者就會知道那些權利被侵犯了。如果當時找不到傷情,從發現傷情的當天開始計算。當然,要有相關證據證明後來發現的傷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按0。5%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