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遺失的,由申請人或補領人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壹般為派出所)辦理手續。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工作人員核對戶口簿並審核《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並領取回執辦理。接到通知或辦理身份證後60個工作日,攜帶回執到辦理地點領取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民身份證的領取、換領和補領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