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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罰銷售過期醫療器械
銷售過期醫療器械的處罰如下:

1.未使用過期醫療器械的,沒收涉案醫療器械,貨值金額1萬元以下,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出售已使用的過期醫療器械的,沒收違法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

醫療器械的分類:

1,按照風險等級,醫療器械分為ⅰ類(低風險)、ⅱ類(中風險)、ⅲ類(高風險);

2.第壹類醫療器械通常包括壹般生活用品和器械,如醫用繃帶、手術衣等;

3.第二類醫療器械包括需要壹定控制以保證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產品,如x光機、超聲波診斷儀等;

4.三類醫療器械是指對人體具有潛在高風險的產品,通常需要上市前審批,如起搏器、人工關節等。

綜上所述,對銷售過期醫療器械的處罰,根據是否使用和違法所得的多少而有所不同:未使用時,沒收器械,並處2萬至5萬元罰款;已經使用的,沒收產品和收入,並根據收入數額處以不同倍數的罰款;情節嚴重者還將面臨停產停業的處罰。

法律依據:

醫療器械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醫療機構使用無產品註冊證或者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或者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從無《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采購醫療器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