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依照審判管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第壹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並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需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