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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隔離者的法律宣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為兩年。

強制隔離戒毒實施壹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戒毒效果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並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最長可延長至壹年。

擴展數據:

第48條規定:

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社區康復參照本法關於社區戒毒的規定執行。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規定》規定,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後應當書面通知其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5日內發出。

條例要求,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時,應當查驗戒毒人員身份,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並填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健康狀況檢查表》。

戒毒人員身體受到傷害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移送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和戒毒人員本人簽字。懷孕或哺乳壹歲以下嬰兒的婦女將不予接受。

《條例》全面保障吸毒人員權益。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分別設立女性吸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未成年吸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女性戒毒人員的體檢和管理工作由女人民警察承擔。

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工作時間每周不得超過5天,每天不得超過6小時。除法律明文規定外,強制隔離戒毒所不得提供戒毒人員檔案信息。同時,禁止對吸毒人員進行毒品試驗。

人民網-司法部發布規定:強制隔離戒毒應當書面告知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