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務院醫改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
(5)設置培訓專業。立足疾病診療需求,依據臨床專科醫師培養規律和學科發展規律,借鑒國際有益經驗,在對現行《臨床專科目錄》和《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目錄》深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統壹設置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專業。
(六)規定培訓對象。完成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的醫師,擬從事某壹專科臨床工作或整體業務水平需要進壹步提高的醫師;需要參加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的中級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醫師;醫學博士(指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學,下同)。
(十三)規範培訓師管理和待遇。參加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的人員是培訓基地臨床醫師隊伍的組成部分,應遵守培訓基地相關管理規定,按規定享受同級同類人員相關待遇。對於單位委派的培訓對象,培訓期間原人事(勞動)和工資關系不變。委派單位、培訓基地和培訓對象將簽訂委托培訓協議,培訓基地將向他們發放適當的生活補貼。面向社會招收的培訓對象與培訓基地簽訂培訓協議,培訓期間的生活補貼由培訓基地支付。標準參照培訓基地同等條件專科醫師工資水平確定。具有醫學博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身份的培養對象執行國家研究生教育有關規定,培養基地可根據培養考核情況向其發放適當生活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