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已登記的機動車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30日內到車管所申請轉移登記。機動車所有人在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處理完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第十九條申請轉移登記,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下列證明和憑證:
(壹)機動車現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和憑證;(三)機動車登記證書;(四)機動車駕駛證;(五)屬於海關監管機動車的,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或者海關認可的轉移證明;(6)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