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組織是指由公民或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並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專業性、學術性、專業性和聯合性協會;
2.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分為教育、衛生、科技、文化、勞動、民政、體育、中介服務和法律服務十大類;
3.基金會是利用捐贈財產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組織,包括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
社會組織的特征如下:
1,具體的組織目標。組織目標壹般是明確和具體的,表明組織的性質和功能,人們圍繞特定目標組成從事相同活動的社會組織。組織目標是組織活動的靈魂,它可以是單壹的或有內在聯系的目標系統;
2.壹定數量的固定成員。社會組織是由至少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體組成的系統。組織的成員相對固定,成員清楚地意識到自己屬於壹個組織;沒有固定成員,社會組織將失去其實質性基礎,進入或離開壹個組織必須按照壹定的程序進行,特別是獲得組織成員資格壹般要經過組織評估和審查;
3.制度化的組織結構。為了實現特定目標和提高活動效率,通常存在根據職能和分工制度化的等級職位和分工結構。只有通過不同崗位的權力結構體系協調各職能部門或個人的活動,才能順利開展組織活動,實現組織目標。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社會團體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壹)名稱和住所;
(二)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區域;
(三)成員及其權利和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和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及產生和罷免程序;
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置。
(九)其他應當由章程規定的事項。